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災后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
川府發【2008】2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我省“5.12”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各地抗震救災工作有序有效進行。隨著抗震救災工作的不斷深入,災后重建工作也將陸續展開。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抗震救災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盡快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確保各級政府災后重建資金、社會各界捐助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的使用安全,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嚴格監督管理,現就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管理、規范程序、簡化手續、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監管。
災后重建工程是指按《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第526號令)編制并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地震災區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中確定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災后重建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使用捐助資金的,適用本通知。
三、災后重建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凡是符合規定的范圍并達到省政府規定的規模標準的,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都必須進行招標。
國家和省審批(核準、備案、批準的規劃、下達資金計劃)的災后重建工程,除國家和省管項目有特殊要求外,授權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核準招標事項。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按《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的規定嚴格執行。
災后重建工程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編制按《〈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56號令)和省進一步要求嚴格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四、因時間較緊、任務重,不能滿足招標的法定時間和程序要求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的規定和標準文件進行比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比選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比選。
五、不能滿足招標也不能滿足比選時間要求、必須立即實施的應急工程,經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標不比選。
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從嚴掌握不招標不比選應急工程的范圍和標準,制定工作規范和監管辦法,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部門要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
市(州)人民政府要嚴格組織應急工程的實施。做到公開透明、程序規范,嚴禁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必須經過市(州)人民政府領導成員集體決策,并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承擔相應責任。要經得起歷史檢驗,保證不發生以權謀私和工程質量問題。
六、災后重建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不比選,直接確定承包人:
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自建自用的工程;
全額捐資人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建造的工程;
各省、直轄市對口支援方對援建的工程直接提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服務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應是援建省市具有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承建);
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重建工程免費或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審定的預算控制價減免50%以上的(差額的建設費用自行承擔,作為捐建費用);
除險、加固、維修工程的勘察設計,原勘察設計單位仍具有相應資質的。
七、災后重建工程的項目業主、承包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抗震設防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基本建設程序,嚴格資質資格條件管理,嚴禁無證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不得是同一單位或同一單位的下屬單位,也不得存在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對與工程有關的設備和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質量等要求,在設備和材料招標、比選、進場、安裝、使用、維護等各個環節,都要嚴把質量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加強質量監督和招標后續跟蹤管理,項目承包人和有關審核、監督責任人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對造成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八、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前需先行開展勘察、設計前期招標活動的,實行屬地管轄。經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勘察、設計招標事項。另有特殊要求的國家和省管項目除外。
九、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開標、評標,除國家和省管項目有明確要求應在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開標評標外,一般在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務服務中心進行,也可在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省內其他市(州)政務服務中心進行;所需評標專家可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劃分的本片區庫內抽取,也可在其他片區庫內抽取。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協調。
十、所有災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確定方式和結果都要做到信息公開(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項除外),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災后重建工程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應至少在省指定媒介發布;實行比選的項目,應當在省指定的公共媒介發布比選公告。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指定媒介發布的公告相同。
所有災后重建工程的項目業主和相關部門應在事后(項目審批、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內將項目招投標情況通過網絡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監察廳(省招監辦)備案,并由指定的網絡(比選在比選網站,其他在四川建設網)將主要內容按規定的格式向社會公開。
十一、各政務中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信息發布媒介、比選網站等要積極支持災后重建工程的建設,應減免相關費用并公告。實行委托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將減免的費用返還業主作為建設費用。
十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招投標監督執法職責,加強對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合同履行階段的監督管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大對掛靠投標、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等行為的打擊力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招投標執行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從重從快查處,確保災后重建工程建設的質量。
對在災后重建工程中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從重處罰,3至5年內全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業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標和參加比選,也不得確定其為應急工程的承包人。
十三、各級領導干部、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及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投標工作紀律,嚴禁干預和插手招投標活動,嚴禁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友謀取利益。各級審計機關要堅持關口前移、提前介入,強化對項目實施后的跟蹤審計監督。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對災后重建工程招投標活動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通知僅限于災后重建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比選、應急工程承包人的確定。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和比選仍按原有的規定和程序進行,不得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和比選。省級以下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