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中介機構聘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市級有關部門,各監管企業:
為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聘用中介機構的工作,保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和所提供法律服務的合理性和客觀性,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省國資委《中介機構聘用管理辦法(試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中介機構聘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附件:《中介機構聘用管理辦法》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中介機構聘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元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和市國資委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聘用中介機構的工作,保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評估報告和所提供法律服務的合法性和客觀性,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從事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聘用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行為,是指市國資委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和企業根據經濟活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組織聘用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活動。
第四條
市國資委產權監管科(以下簡稱產權科)負責統一制定相關規則,通過比選的辦法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五條
市國資委或企業聘用的中介機構從市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采用比選的方法產生。
第六條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等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中介機構的選聘條件
第七條
擬應聘從事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的中介機構,由市國資委產權科審查建檔。
第八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連續正常執業3年以上并經上年度有關部門年檢合格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有規范、健全的服務質量控制、隊伍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沒有違反職業道德和違法執業行為。
(四)須參加有關行業協會組織的執業人員后續教育并取得相關證明,接受市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組織的專項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九條
中介機構應具備的專項條件:
(一)從事企業審計事項的中介機構,應具有8名以上執業注冊會計師。
(二)從事資產評估事項的中介機構,應具有5名以上執業注冊評估師。
(三)從事基建工程造價審計的中介機構,應具備工程造價乙級資質。
(四)專項從事土地評估事項的中介機構,應具有3名以上執業注冊土地估價師。
(五)從事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具備7名以上專職律師。
第三章 中介機構的聘用程序
第十條
市國資委產權科制定統一的比選工作規則。擬定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的中介機構備選庫的名額,報委主任辦公會確定。
第十一條
擬申請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應將下列有關資料報送市國資委產權科:
(一)中介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機構的人員構成、部門設置、主要規章制度等基本情況;
(三)機構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四)各類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各類執業人員的執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上年度通過有關部門年檢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國資委產權科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選擇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形成中介機構候選庫,并在媒體和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三條
進入市國資委中介機構候選庫的中介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則受邀參加比選。
第十四條
依據比選評審結果,確定進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并由市國資委向中選中介機構授予“廣元市國有資產中介服務資格證書”,并在媒體和網站進行公告。
第十五條
聘用中介機構采用比選委托和直接委托兩種方式。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市國資委根據委托項目的性質、工作范圍、技術難度和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確定聘用方式。
市國資委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采用比選的方法確定聘用的中介機構,由市國資委與其簽訂委托合同。企業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采用比選的方法確定聘用的中介機構,由企業與其簽訂委托合同,企業將聘用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特殊業務(如查辦案件)需要聘用中介機構的,由市國資委根據中介機構工作業績,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擇優選定,直接委托。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按照合同規定開展審計、評估、提供法律服務等工作,負責向市國資委、企業提供相應的審計、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業務報告。
第四章 服務費用和支付方法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的各項業務收費不超過中選機構經評審的報價金額,具體金額由合同雙方決定。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的服務費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由市國資委或企業承擔。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并為市國資委和企業提供真實可靠的業務報告。對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報告,由委托單位組織或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要求有關中介機構對業務報告進行補充、完善或做出相關說明。對發現可能存在嚴重問題的,市國資委有權組織評審專家組或委托專門機構予以復審。
第二十條
對經復審查實,中介機構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有過錯行為的,市國資委和企業將根據對中介機構過錯賠償原則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造成損失的中介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取消為市國資委和企業提供中介服務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審計、評估及其提供法律
服務等過程中,存在工作過失的,給予警告;存在嚴重工作過失的,兩年內禁止企業聘用其從事相關業務;有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禁止從事企業相關業務,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聘用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評估及提供法律服務等行為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國資委每兩年組織評審專家對中介機構所承擔業務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對中介機構備選庫進行調整。對于工作組織得力,認真負責,中介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準確,相關報告及說明材料質量較高,具有較深入的情況分析和較高參考價值的中介機構,市國資委在以后的直接聘用中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市國資委及企業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在對中介機構比選及其業務報告審核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對市國資委及企業工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對評審專家,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國有控股企業聘用中介機構事宜,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有關程序,按照本辦法執行。國有參股企業聘用中介機構事宜,由國有產權代表向董事會或股東會提出參照本辦法執行的具體建議和要求,聘用結果由國有產權代表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聘用中介機構事宜,按照本辦法執行。所出資企業子企業的下屬企業聘用中介機構事宜,由出資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聘用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
仍由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聘用中介機構事宜,由其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執行,聘用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需聘用中介機構事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特殊業務或經市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而我市中介機構備選庫無法滿足要求的,可在省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通過比選辦法選擇中介機構。
第三十條
各縣、區國資監管機構有關聘用中介機構事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