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聘用中介機構比選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聘用中介機構比選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廣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和市國資委所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聘用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的比選工作,保證工作質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元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介機構聘用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市國資委產權監管科負責統一制定相關規則;負責聘用中介機構比選有關事宜。
第三條 比選文件的格式、主要內容及合同書的格式和內容,由產權監管科統一制定。
第四條 比選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出資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
(二)需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項目的有關情況和數據;
(三)審計、評估和提供法律服務等項目實施的目的、范圍、基準日和時間要求;
(四)對中介機構的要求及擬簽訂合同書的主要條款;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五條 比選響應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比選單位基本情況;
(二)從事同類項目過往業績介紹及自我評價;
(三)項目的組織及實施方案;
(四)報價;
(五)資質證明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比選開始前,參加比選單位推選一名代表和市國資委產權監管科工作人員及企業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檢查比選響應文件密封情況。
第七條 比選過程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八條 評審采用評分制,滿分100分,分數以報價分數與比選專家評分加和計算,報價分數分值15分,由工作人員當場計算。比選專家現場記名評分分值85分,其中:實施方案分值35分,資質水平分值20分,同類業務工作業績分值20分,項目現場負責人執業業績水平分10分。
第九條 報價分數根據比選專家組在響應文件啟封前現場確定的基礎金額計算,報價與基礎金額上下偏差5%以內的得15分,之后每偏差5%均扣除1分。
第十條 市國資委或企業參照有關收費標準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報價上限,并在比選文件中公布。受邀比選中介機構超過報價上限的分數得分按0分計算,其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十一條 比選專家評分后,計算比選專家評分的平均分,與報價分數相加后得分最高的為中選中介機構,有2家以上中介機構得到相同最高分的,比選專家組以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中選中介機構或采用抽簽方式決定中選中介機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選響應文件無效:
(一)提供的有關資格資質證明文件不真實的。
(二)對比選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做出全面響應的。
(三)未密封和加蓋單位公章的。
(四)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五)違反其他規定的。
第十三條 中選中介機構放棄中選、轉讓中選項目不按要求簽訂合同或者有其他違反比選規定的行為,取消本次中選資格和1年內再次參加比選資格,本次比選得分第二位的為中選中介機構。第二位中選中介機構亦出現上述情況的,由市國資委或企業重新組織比選。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聘用中介機構按以下比選程序進行:
(一)相關業務科室向分管領導提出聘用中介機構的申請,經報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后,領取并填寫比選文件,提交產權監管科。
(二)產權監管科從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符合其要求的相關中介機構,向其發出比選邀請。
(三)參加比選的中介機構編制比選響應文件后,按比選文件規定的時間提交給市國資委產權監管科。
(四)產權監管科組織比選專家組對比選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并向市國資委出具書面比選評審報告。
(五)市國資委向中選機構發出中選通知書,并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沒有中選的受邀比選單位。
(六)市國資委與中選機構簽訂合同書。
第十五條 企業聘用中介機構必須從獲得“廣元市國有資產中介資格證書”的中介機構中采用比選的方法產生。企業可根據項目情況從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3家、3家以上或全部具備相應資質、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向其發出邀請。
第十六條 市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受邀參加企業比選的中介機構應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基本條件。
(一)從事企業年報審計、清產核資和專項審計的中介機構,比選項目資產規模在5億元以下的應有8名以上執業注冊會計師,5億元以上的應有10名以上執業注冊會計師。從事基建工程造價審計等事項的中介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乙級資質。
(二)從事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比選項目資產規模在5億元以下的應有5名以上執業注冊評估師,5億元以上的應有8名以上執業注冊評估師。從事土地評估項目的中介機構應有3名以上注冊土地評估師。
(三)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有7名以上專職律師。
第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