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固定價比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活動,保證項目質量,節約投資,體現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省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方案》(川辦發[2011]12號)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按規定必須比選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類項目,可采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價,是指比選人在指定比選媒體(四川日報招標比選網,以下簡稱川報網,網址:www.sczbbx.com)公布的工程發包價。工程發包價即經財政評審或由有資質的造價機構編制的預算控制價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價格,下浮比列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裝飾裝修、安裝工程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勘察、設計、監理按照國家收費標準下浮20%。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固定價比選(E方式),是指比選人在川報網公告項目的基本情況、工程發包價、預算控制價清單(結算時單價同總價比列下。、施工圖紙(勘察、設計、監理標除外)和報名的資格和條件,符合要求的比選申請人自愿報名,并在主管部門監督下,通過隨機抽取直接確定一名工程承包人的行為
第二章 發布公告和報名
第五條 進行比選的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且相應資金已落實。
第六條 比選人應按照本辦法附件格式編制比選公告,并將比選公告和合同樣本報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樣本應采用省及省以上部門制定的合同范本,可由比選人自行選擇。
第七條 比選人應將備案后的比選公告、預算控制價清單、工程施工圖(勘察、設計、監理標除外)和合同樣本等統一上傳至川報網發布公告。比選公告發布期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第八條 經備案的比選公告發布后,川報網即開始接受企業報名。報名期與比選公告發布期相同。報名前比選申請人應先下載預算控制價清單和工程施工圖(勘察、設計、監理標除外)、比選申請函和合同樣本等附件,經自檢認為可以接受該工程的發包價和條件后,再正式報名。一旦報名成功并中選,中選人將以工程發包價作為工程施工圖和工程量清單內的包干總價(發包價即竣工結算價)。
第三章 隨機抽取
第九條 隨機抽取活動應在比選公告發布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
第十條 隨機抽取前,比選人應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員參加隨機抽取現場監督。
第十一條 隨機抽取前,所有比選申請人需派擬任項目負責人親自向現場比選人代表和監督人員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任項目負責人有效身份證、建造員(師)等職業資格證原件(綠化等行業未規定的除外);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行業未規定的除外);
(五)省外企業需出具《四川省省外企業入川從事建筑活動備案證》原件;
(六)企業為擬任項目負責人繳納的最近6個月養老保險原件
(七)報名企業交納比選保證金(工程發包價的5%)的銀行轉賬回單;
(八)比選申請函、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以上材料除上述八項外還須提供一份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交比選人;公告約定的抽取時間后,擬任項目負責人缺席不到或所帶資料不全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得進入抽取范圍。
第十二條 在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下,比選人代表負責對所有比選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對,并通過互聯網和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息查驗核實企業的材料和不良行為處罰情況。全部核驗完畢后,在現場監督人員和比選申請人代表監督下由比選人指派的操作人員在網上填寫抽取入圍名單和信息。
第十三條 在監督人員和到場的比選申請人共同監督下,由比選人代表從確定的入圍企業中,通過網上隨機抽取一家作為中選人并現場發出中選通知書。
如果報名或入圍的比選申請人不足2家,則直接發包。若通過現場審查全部不符合要求,則重新比選。
第十四條 中選人拒簽合同的,比選人將沒收中選人的比選保證金,并在其他入圍的比選申請人中重新進行抽取。
第四章 合同談判及簽訂
第十五條 中選人確定后,則原繳納的比選保證金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
第十六條 中選人一經確定,比選人應在2日內與中選人談判并按照備案的合同樣本和價格簽訂合同。同時,中選人將項目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原件提交給比選人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實行壓證施工,所壓證件應至合同標的主題工程完工驗收后方可退還。合同自簽訂之日起2日內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比選人應在簽訂合同并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選的比選申請人繳納的比選保證金。
第十八條 比選人支付給中選人的預付款一般不低于建設項目當年建設額的10%;進度款按規定支付,額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價80%。
第十九條 工程完工后,比選人與中選人的竣工結算價格必須是合同價格。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條 比選人違反有關規定或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應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違紀的,按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比選人將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
(二)比選人不按本辦法規定的媒體、時限、格式、報名資格和條件發布比選公告的;
(三)公開發布的工程發包價清單錯誤,并造成實質性后果的;
(四)比選人拒絕承認隨機抽取結果,拒不簽訂合同的或簽訂合同中擅自變更價格的;
(五)比選人在合同簽訂以及項目主體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同意承包人變更項目建造員(師)的;
(六)比選人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比選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給與行政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中選的取消中選資格。
(一)買賣、轉讓、出借、出租、偽造資格證書及營業執照、銀行轉賬回單的;
(二)惡意干擾比選的;
(三)中選后2日內,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簽合同的;
(四)中選人拒絕提供項目建造員(師)等職業資格證原件壓證的;
(五)中選人在項目主體未完工前,非因法定理由擅自變更項目建造負責人的;
(六)比選申請人違反比選申請函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應追究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違紀的,按相關規定給與行政處罰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項目備案部門對公告把關不嚴的;
(二)財政評審部門或造價機構不按本辦法發規定,對工程預算控制價審查把關不嚴的;
(三)行政監督部門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不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對比選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泄露舉報人或者舉報內容的;
(五)現場監督人員非法干預隨機抽取過程,改變隨機抽取結果,或對隨機抽取現場違法違規行為制止糾正不力的;
(六)行業主管部門對承包人項目負責人證件未實施壓證的;
(七)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兩次招標失敗后經項目審批部門同意變更為比選的項目,不得采用固定價方式進行比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