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城區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
廣府辦發〔2018〕10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現將《廣元市城區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補充規定(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廣元市城區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補充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和完善市城區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工作,妥善解決當前商品住房市場價格波動,導致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購房困難問題,結合市城區征收農村住房工作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總體原則
市城區范圍的征收農村住房工作嚴格按照《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17〕36號)、《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標準〉的通知》(廣府發〔2018〕13號)執行。原“無償還房”“以房換房”“成本價購房”等安置政策、標準停止執行。
根據市城區不同貨幣安置標準區域內征收農村住房實際,分區域配置限價商品住房,保障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貨幣安置后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解決居住需求。市城區范圍內經規劃部門審查認定無條件配置限價商品住房的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采取實物安置。
二、限價商品住房規劃建設
(一)規劃設計。市規劃部門提前規劃,根據市城區不同貨幣安置標準區域3—5年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人數等情況,科學合理規劃限價商品住房用地。限價商品住房應當規劃與本補充規定確定的人均限購建筑面積對應的戶型。
(二)土地供應。限價商品住房用地一律采取“鎖定房價、競拍地價”的方式公開拍賣出讓。
(三)建設管理。由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商品房開發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序實施。
三、限價商品住房購房條件
(一)購房原則。各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在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征收部門應按時發放貨幣安置款。征收農村住房貨幣安置后確需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由各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按自愿原則選擇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并與開發業主簽訂國家統一制式的商品房銷售備案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保障各自權利,履行各自責任義務。各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所購買的限價商品住房不動產登記手續,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二)購房范圍。不同貨幣安置標準區域的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原則上應在同一貨幣安置標準區域就近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不得跨區域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三)購房面積。符合貨幣安置政策條件的被征收(戶)人,按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標準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積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戶)人自行按市場價購買。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少于50平方米的,不予補償。
征收購買宅基地建房和購買農民自建房屋按統一政策標準補償后,被征收(戶)人無其它住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標準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同時所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該戶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超出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或者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戶)人自行按市場價購買;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少于40平方米的,不予補償。
(五)購房時間。各農村住房被征收(戶)人有意愿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在簽訂貨幣安置協議的同時,應向征收部門提交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征收部門應及時向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提交被征收人購買申請及相關資料,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購房意愿及時確定限價商品住房建設規劃方案。征收部門應當在本區域限價商品住房用地出讓成交后12個月內組織被征收人選取限價商品住房,簽訂購房協議。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門約定的時間內不選取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視為放棄,且不得再次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政府不給予其他任何補償或補貼。
四、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本規定發布前已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并已全額領取貨幣安置款的被征收(戶)人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